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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开放大学校园网运维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8-08-2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网络建设与信息安全管理,确保校园网稳定、安全、可靠地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接入

    第二条   校内任何部门和个人接入校园网,需向数字化发展中心提交入网申请,办理入网手续。数字化发展中心根据申请部门和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参照学校的网络环境,对接入的可行性、安全性、可管理性等重要技术指标进行审核。重大项目的建设,可以邀请校外专家召开论证会,讨论、审定接入的技术方案。

    第三条   各部门和个人在接入校园网后,应规范使用,不得盗用他人IP地址或私自乱设IP地址。未经批准,各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扩充下级子网,不得利用校园网络开展商业性活动。

    第三章 运维

    第四条数字化发展中心是校园主干网的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校园主干网络设备的配置和维护,保障主干网的正常运行。校园网络设备,包括光缆及其附属配件、路由器、交换机和集线器等,均属于学校固定资产,校园网用户有责任加以爱护,规范使用,若发现问题或隐患及时向数字化发展中心报告。

    第五条数字化发展中心是部门网站及应用系统的技术支持部门,主要职责是提供必要的机房环境、网络环境。各单位(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的软硬件系统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指定专人担任信息责任人和信息管理员。信息责任人是网站及应用系统的主要负责人,对数据安全、信息安全负主要责任;信息管理员是网站及应用系统的主要操作人和联络员。

    第四章 安全

    第六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损坏、拆卸、移动和侵占校园网的设备、设施和线路。安置在各部门内的校园网设备、设施和线路,确因工作原因需要移动的,由数字化发展中心根据技术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移动。

    第七条校园网用户在校园网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的活动;不允许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不允许在网络上进行未经授权的活动。校园网用户应有义务向数字化发展中心和有关部门报告校园网上的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的、不健康的信息;应接受数字化发展中心进行的网络系统及信息系统的安全检查;应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及学校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各部门应制定上网信息发布审核管理制度,规范上网信息发布流程。发布的信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严禁涉密信息上网。发布、转载其他媒体新闻时,应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不得违反版权保护相关的各类法律、法规。发布除文字以外的其他内容需经防病毒检测后方可发布。

    第九条各部门应制定安全工作制度,设置安全管理人员。不得私自开设代理服务器;不得使用P2P软件、黑客扫描软件;不得传播计算机病毒、木马等程序;不得发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发布含有色情、赌博、反动内容等不良信息;不得从事一切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本暂行规定由数字化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数字化发展中心 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民族大道26号 邮编:430074